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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史以来最黑暗的审讯

有史以来最黑暗的审讯

有史以来最黑暗的审讯

这是最多人听说过的一场古代的审讯。圣经中的四卷福音书,都详述了耶稣基督遭逮捕、受审和被处决的经过。为什么我们应该了解一下这场审讯的始末?首先,既然耶稣吩咐门徒记念他的死亡,那么对导致耶稣死亡的这场审讯,我们显然也应该留意。此外,我们也应该知道,耶稣被人控告的那些事到底是否属实。最后就是,因为耶稣甘愿牺牲生命一事,对我们的一生甚至未来都有很大的影响。(路加福音22:19;约翰福音6:40

耶稣接受审讯时,巴勒斯坦是受罗马管辖的。罗马政府容许犹太人的宗教领袖按照自己的律法审判同胞,但看来没给他们处死罪犯的权力。因此,耶稣虽是被仇视他的宗教领袖逮捕,但处死他的却是罗马官员。由于耶稣传讲的信息触怒了当日的宗教领袖,这些人就图谋要杀死耶稣。然而,他们想用一个看起来合法的方式来达成目的。一个法律系教授分析过宗教领袖所做的事之后,把整件事称为“法律史上最丑恶的罪行”。 *

接二连三的违法行径

摩西向以色列人颁布的律法被誉为“史上最伟大、最文明的法律制度”。可是,到了耶稣的日子,一些拉比却自行在摩西律法之上加添了一大堆的规条。后来,这些规条有很多都被记录在犹太人的律法评注《塔木德》中。(请看20页的附栏 “公元1世纪的犹太律法”)那么,耶稣所接受的审讯,究竟有没有按照摩西律法和犹太人自定的律法进行呢?

耶稣遭逮捕,是因为有两个见证人向法庭指控他犯了某宗罪行,并就此提出一致的证言吗?法庭必须在这样的情况下逮捕耶稣才算合法。在1世纪的巴勒斯坦,一个犹太人如果认为别人触犯了某条律法,他可以在法庭的办公时间内向法庭提出指控。法庭不能主动起诉任何人,而只能调查由人民举报的案件。换句话说,只有声称知道某宗罪行的人才能充当起诉人。假如有起码两个人自称是那宗罪行的见证人,而他们的口供吻合,法庭就会展开法律程序。见证人所作证的事会成为起诉的罪名,而法庭也会派人逮捕被控告的人。如果只有一个见证人,法庭就不会受理这宗案件。(申命记19:15)但在耶稣这件事上,犹太宗教领袖只是想“找个好方法”除掉他。某天晚上,当“周围没有群众”的时候,他们觉得机会来了,就派人逮捕耶稣。(路加福音22:2,5,6,53

耶稣被捕前,没有人指控他犯了什么罪。祭司和公议会(犹太人的高等法庭)是在拘捕耶稣之后,才开始找人作证控告他。(马太福音26:59)可是他们找来的人,没有任何两个的口供是一致的。再说,寻找 见证人本来就不是法庭的职责范围。律师兼作家亚历山大·英尼斯指出,“在开始审讯一个人之前,尤其是在一宗可导致死刑的案件中,法庭如果没向当事人清楚说明他为了什么罪行而受审,就是一种令人发指的行为”。

耶稣给抓住后,被带到前任大祭司亚那的府第,接着亚那就开始审问耶稣。(路加福音22:54;约翰福音18:12,13)亚那这样做是违法的,因为涉及死刑的案件只能在日间审理,审讯不能在晚上进行。此外,查问案情的程序应该公开进行,闭门开审也是违规的。耶稣知道亚那所做的事不合法。他对亚那说:“你为什么问我呢?问问那些听过我讲话的人好了。他们知道我说过什么。”(约翰福音18:21)亚那审问的,应该是见证人而不是被告。任何一个正直的审判官听了耶稣这样说,理应会重新依照正确的程序去做。然而,亚那并不是个喜爱公义的人。

耶稣的话换来了差役的一记耳光。(路加福音22:63;约翰福音18:22)这只是他那天晚上受到的其中一次粗暴对待。根据圣经的民数记35章中关于庇护城的律法,被告在罪名成立之前,应该获得人身保护。可是,耶稣并没有得到这方面的保障。

之后,耶稣又被人押到大祭司该亚法家中,在那里继续接受非法的夜间审讯。(路加福音22:54;约翰福音18:24)祭司们完全置公正于不顾,他们“找假见证来控告耶稣,要把他处死”。然而,对于耶稣说过什么话,没有两个人的证言是吻合的。(马太福音26:59;马可福音14:56-59)于是,大祭司试图令耶稣说出一些可以构成罪名的话。他问耶稣说:“你什么也不回答吗?这些人作证告你的是什么事呢?”(马可福音14:60)这个做法非常不当。上文提过的律师英尼斯说:“向被告提出问题,并以他的回答作为定罪的理由,这种做法有违正确的司法程序。”

最后,祭司和公议会终于从耶稣的话里找到“把柄”。他们问耶稣:“你是不是当受称颂者的儿子基督?”耶稣说:“我是。你们必看见人子坐在大能者的右边,带着天云而来。”祭司们声称耶稣说了亵渎的话,于是“众人全都定他有罪,要处死他”。(马可福音14:61-64 *

按照摩西律法,审讯必须公开进行。(申命记22:24;路得记4:1)但耶稣接受的却是闭门审讯。审讯期间,没有人尝试或获准为耶稣辩护。耶稣说自己是弥赛亚,但法庭没有讯问耶稣这样说的根据。此外,耶稣没有机会传唤证人为他作证。作出裁决之前,审判官们也没有按照既定的程序进行投票。

在彼拉多面前受审

犹太人也许因为知道自己没有权处死耶稣,于是把耶稣押到罗马总督本丢·彼拉多那里。彼拉多一开始就问他们:“你们用什么罪名指控这个人呢?”他们知道,如果用先前捏造的那个亵渎罪来控告耶稣,彼拉多肯定不会受理。所以,犹太人回避了彼拉多的问题,并试图令他不先调查案情就判耶稣死刑。他们说:“如果这个人不是作恶的,我们就不会把他交给你处置了。”(约翰福音18:29,30)彼拉多不接受这个理由,犹太人于是不得不捏造一个新罪名给耶稣。他们说:“我们发现这个人煽动我们的同胞造反,禁止人纳税给凯撒,又说自己是基督,是王。”(路加福音23:2)之前明明说是亵渎罪,现在又改成叛国罪了,真的好狡诈!

“禁止人纳税给凯撒”这条罪名分明是无中生有的。那些犹太人也知道,耶稣一向教导人要纳税给凯撒。(马太福音22:15-22)至于说耶稣自立为王这点,彼拉多很快就看出耶稣对罗马政府没有威胁。他对那些犹太人说:“我在他身上找不着什么错处。”(约翰福音18:38)在整个审讯过程中,彼拉多始终认为耶稣是无罪的。

因此,彼拉多想方设法要释放耶稣。按照惯例,罗马人每逢逾越节都会释放一个囚犯给犹太人,彼拉多想借这个机会把耶稣放了。但是,最后他还是被迫释放了犯叛乱罪和谋杀罪的巴拉巴。(路加福音23:18,19;约翰福音18:39,40

于是,彼拉多改用一个折中的方法。他让耶稣被人鞭打、给穿上紫色外衣和戴上荆棘冠冕,然后受人嘲弄。接着,他再次宣告耶稣无罪,又说他惩戒了耶稣就释放他,仿佛说:“你们这些祭司现在该满意了吧!”也许他希望犹太人看见耶稣被罗马人这样虐待,他们的报复心理就会得到满足,或者他们还会同情耶稣呢。(路加福音23:22)可是,这次彼拉多仍然没有成功。

圣经说:“彼拉多再三要释放[耶稣]。可是犹太人呼喊说:‘你要是释放这个人,就不是凯撒的朋友。谁自命为王,谁就说了反叛凯撒的话。’”(约翰福音19:12)当时的凯撒是提比略。人们都知道,提比略一旦怀疑谁对他不忠,就会把谁处决,连高官也不例外。彼拉多自觉已经触怒了犹太人,他不愿冒险引起进一步的磨擦,更不想被人控告对凯撒不忠。因此,犹太人可说是在恐吓彼拉多,而他也真的害怕起来。在群众的压力之下,彼拉多屈服了,他命人把耶稣这个无辜的人挂在柱上。(约翰福音19:16

结论是什么?

很多法律专家分析过福音书中关于耶稣受审的记载后,都认为这是一场打着法律幌子而进行的假审讯。一名律师说:“这场审讯从开审直到结案和正式宣判,全都在午夜至早上之间完成,这样的审讯不但大大违反了希伯来人的律法,也蔑视了公正的原则。”一个法律系教授说:“整个过程处处都存在着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可以说,耶稣是被人假借法律之名而谋杀的。”

耶稣是无辜的。然而,他知道自己必须死亡,才能拯救顺服的人。(马太福音20:28)由于热爱公正,他甘愿忍受最不公正的对待。他杀身成仁,就是为了我们这些罪人。我们应该将这点铭记于心。

[脚注]

^ 各教会借用福音书中跟耶稣死亡有关的记载来煽动反对犹太人的情绪,这样做实在可责。福音书的执笔者绝对没有这样的想法,而且他们自己也是犹太人。

^ 所谓亵渎,就是以不敬的方式使用上帝的名字,或者妄图篡夺唯独属于上帝的权力。指控耶稣亵渎的人并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耶稣做过类似的事。

[第20页的附栏或图片]

 公元1世纪的犹太律法

在公元后的最初几个世纪,犹太人的口传律法被人用文字记录下来,但人们相信,在此之前这些律法已经流传了很久。犹太人的口传律法包含以下的规定:

◼ 在涉及死刑的案件中,法庭必须先听取对被告有利的论据

◼ 审判官必须尽力帮助被告

◼ 审判官可以为被告辩护,但不能说任何指控 被告的话

◼ 见证人必须受到警告,作出虚假证言会有严重后果

◼ 见证人应该被单独盘问,而不该在其他见证人面前接受讯问

◼ 证言中的重要资料,例如事情发生的日期、地点和时间,必须完全吻合

◼ 涉及死刑的案件,从开审至审结都必须在日间进行

◼ 涉及死刑的案件,不能在安息日或节日的前夕举行审讯

◼ 在涉及死刑的案件中,如果裁决对被告有利,案件就可以在同一天开审和审结;但如果裁决对被告不利,法庭就必须等到次日才可以结案、宣判和执行判决

◼ 涉及死刑的案件必须由最少23个审判官审理

◼ 对于被告应否被判有罪,审判官会轮流投票,从年纪最轻的一个开始;法庭书记会把每个人的决定记录下来

◼ 关于是否定罪,要是反对票比赞成票多一票,无罪判决就能通过;但要通过定罪判决,就必须赞成票比反对票起码多两票;假如赞成票只多一票,就要再加入两个审判官参与投票,如果差额仍不够两票,就要再增加两个审判官,如此类推,直到出现法定的票数差额为止

◼ 假如没有任何审判官为被告辩护,定罪判决就会无效;全体审判官如果一致裁定被告有罪,他们就会有“合谋加害被告的嫌疑”

耶稣在受审期间遭到的不合法对待

◼ 法庭没有听取任何对被告有利的论据或证言

◼ 没有任何审判官为耶稣辩护;他们都是耶稣的敌人

◼ 祭司们找人作假见证,一心要定耶稣死罪

◼ 审讯在晚上进行,而且是不公开的

◼ 审讯在大安息日前夕开审,并于同一天结束

◼ 在耶稣被捕前没有任何人控告他

◼ 耶稣说自己是弥赛亚,但法庭没有听取耶稣这样说的根据,就断言他犯了亵渎罪

◼ 耶稣给押到彼拉多那里后,罪名就马上被更改了

◼ 耶稣所受到的指控都是捏造出来的

◼ 彼拉多看出耶稣是无辜的,却仍然处死他

[第22页的附栏]

见证人要为别人的生命负责

如果案件涉及死刑,犹太法庭会在见证人作证之前,对他们发出以下警告:

“你来到这里作证,也许是因为你猜想或听说某人犯了罪,或听见某人对别人说他见到这宗罪行。或许,你相信自己是从一个可靠的人那里听见这件事的。你可能不知道,我们最终会以适当的方式测试和审问你。可是你必须知道,关乎审讯财产案的法例跟关乎审讯死刑案的法例是不同的。在财产案中,人只须要赔偿金钱就可以为自己赎罪;在死刑案中,[作假见证的人]却要为[被误判有罪的人的]生命,以及他未出生的后代的生命被夺去一事,永远承担责任。”(《巴比伦塔木德》,公议会37上)

如果被告被判处死刑,刑罚就要由指证他的人执行。(利未记24:14;申命记1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