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解决生意纠纷
使徒保罗在哥林多前书6:1-8谈及信徒之间的诉讼。保罗很失望,因为有些哥林多的基督徒“竟敢闹上法庭……在不义的人面前解决”纷争。(1节)他提出充分理据,说明为什么基督徒应该按照会众的安排解决争端,而不应该闹上世俗的法庭。让我们先看看圣经这个劝告的理由,然后看看这个劝告适用范围以外的几个情况。
跟信徒同工有生意纠纷,最重要的是以耶和华的方式而不是我们自己的方式解决事端。(箴言14:12)耶稣表示,最好在事情恶化之前尽早解决纷争。(马太福音5:23-26)但说来遗憾,有些基督徒好辩争胜,甚至把纷争闹上世俗的法庭。保罗说:“你们彼此控告,就已经全然失败了。”为什么呢?主要理由是,这些诉讼很可能会破坏会众的声誉,损害我们所崇拜的上帝的名声。因此我们最好记住保罗的话:“为什么不情愿吃亏呢?”(7节)
保罗提出的另一个理由是,在解决纷争方面,上帝为会众作了完善的安排。长老是一些有智慧的基督徒男子,善于运用圣经真理,保罗说他们能在“今生的事”上“为弟兄主持公道”。(3-5节)关于解决毁谤或欺诈等严重过犯所引起的纠纷,耶稣提出了三个步骤:第一,要设法跟对方私下解决问题;第二,要是第一个步骤行不通,就带一两个见证人前去;第三,如果第二个步骤也 不行,就把事情交给会众,即交给代表会众的长老们。(马太福音18:15-17)
当然,基督徒长老无需是律师或商人,也无需像律师或商人那样处理问题。他们不会为弟兄制订和解条款,而会尽力协助当事人实践圣经原则,让他们在解决生意纠纷方面达成协议。如果情况复杂,长老们也许要咨询分区监督或耶和华见证人分部。然而,有些情况是在保罗的劝告适用范围以外的。这包括什么情况呢?
有时,为了和平解决问题,避免有人达到自私的目的,可能要提出诉讼。但这纯粹是个手续或法律上要求的程序。比如说,办理离婚、争取赡养费或儿女监护权、追讨保险赔偿金、申请破产、认证遗嘱等等,提出诉讼可能是唯一可行的做法。另外,被控告的弟兄为了保障个人权益,可能觉得有必要对原告提出反诉。 *
诉讼只要不是出于好辩争胜的精神,大概就不会违背保罗在上帝启示下提出的原则。 *不过,基督徒最关心的应该是彰显耶和华的圣名和维系会众的和睦团结。基督徒最大的标志是爱心,而爱是“不求自己的利益”的。(哥林多前书13:4,5;约翰福音13:34,35)
^ 2段 有些情况比较罕见,就是基督徒犯下严重罪行伤害了其他基督徒,例如强奸、袭击、谋杀或盗窃。在这些情况下,向当局检举犯案者,即使意味着把对方告上法庭或起诉对方犯了刑事罪,也没有违反基督教的原则。
^ 3段 详见《守望台》1997年3月15日刊17-22页;1991年11月15日刊25-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