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受理案件
最高法院受理案件
近年來,呈上最高法院的案件每年達七千多宗,但最高法院只受理八九十宗,佔全數百分之1左右!
2001年5月,耶和華見證人向最高法院呈上移審令呈請書(即申請複審),書上提問:「傳道員依循聖經的模式,逐戶向人傳講他們的信仰。傳道員用這個古老的傳道方法,跟人談論聖經以及免費分發聖經書刊,按照美國憲法,是否等同兜售商品,因而須要向市政府申請許可證呢?」
2001年10月15日,守望台聖經書社的法律部收到通知,
美國最高法院已經受理「紐約守望台聖經書社以及其他對斯特拉頓鎮以及其他」一案,即將進行複審!最高法院受理這宗案件,是特要澄清言論自由所涉及的範圍,即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是否包括人有權跟別人談論某些事,而無須首先出示政府發出的許可證。
控辯雙方要在美國最高法院的九位法官面前進行口頭辯論。這邊廂是耶和華見證人的代表律師,那邊廂是控方斯特拉頓鎮的代表律師。這次庭上對質,到底孰是孰非?
[第21頁的附欄]
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
第一條修正案(關乎確立宗教;宗教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集會及請願自由)。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剝奪言論或出版的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請願的權利。(《美國憲法》)
《世界圖書百科全書》說:「第一條修正案是美國捍衛民主的基本要素。第一條修正案禁止國會制定剝奪公民的言論、出版、和平集會和請願等自由的法律。大部分人都認為,言論自由居於首要地位,其他類型的自由都建基於言論自由之上。第一條修正案也禁止國會制定國教或限制宗教自由。」值得一提是,1940年,「坎特韋爾對康涅狄格州(310 U.S. 296)」一案中,法官對耶和華見證人作出意義重大的裁決。當年,美國最高法院裁定,第一條修正案提出保證,不單國會(聯邦政府),還包括地方機關(州市),均不得通過任何有違第一條修正案的法律。
[第21頁的圖片]
涉及的爭論影響到不同形式的逐戶宣傳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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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graph by Franz Jantzen, Collection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