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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解決生意糾紛

解決生意糾紛

使徒保羅在哥林多前書6:1-8談及信徒之間的訴訟。保羅很失望,因為有些哥林多的基督徒「竟敢鬧上法庭……在不義的人面前解決」紛爭。(1節)他提出充分理據,說明為什麼基督徒應該按照會眾的安排解決爭端,而不應該鬧上世俗的法庭。讓我們先看看聖經這個勸告的理由,然後看看這個勸告適用範圍以外的幾個情況。

跟信徒同工有生意糾紛,最重要的是以耶和華的方式而不是我們自己的方式解決事端。(箴言14:12)耶穌表示,最好在事情惡化之前盡早解決紛爭。(馬太福音5:23-26)但說來遺憾,有些基督徒好辯爭勝,甚至把紛爭鬧上世俗的法庭。保羅說:「你們彼此控告,就已經全然失敗了。」為什麼呢?主要理由是,這些訴訟很可能會破壞會眾的聲譽,損害我們所崇拜的上帝的名聲。因此我們最好記住保羅的話:「為什麼不情願吃虧呢?」(7節

保羅提出的另一個理由是,在解決紛爭方面,上帝為會眾作了完善的安排。長老是一些有智慧的基督徒男子,善於運用聖經真理,保羅說他們能在「今生的事」上「為弟兄主持公道」。(3-5節)關於解決毀謗或欺詐等嚴重過犯所引起的糾紛,耶穌提出了三個步驟:第一,要設法跟對方私下解決問題;第二,要是第一個步驟行不通,就帶一兩個見證人前去;第三,如果第二個步驟也不行,就把事情交給會眾,即交給代表會眾的長老們。(馬太福音18:15-17

當然,基督徒長老無需是律師或商人,也無需像律師或商人那樣處理問題。他們不會為弟兄制訂和解條款,而會盡力協助當事人實踐聖經原則,讓他們在解決生意糾紛方面達成協議。如果情況複雜,長老們也許要諮詢分區監督或耶和華見證人分部。然而,有些情況是在保羅的勸告適用範圍以外的。這包括什麼情況呢?

有時,為了和平解決問題,避免有人達到自私的目的,可能要提出訴訟。但這純粹是個手續或法律上要求的程序。比如說,辦理離婚、爭取贍養費或兒女監護權、追討保險賠償金、申請破產、認證遺囑等等,提出訴訟可能是惟一可行的做法。另外,被控告的弟兄為了保障個人權益,可能覺得有必要對原告提出反訴。 *

訴訟只要不是出於好辯爭勝的精神,大概就不會違背保羅在上帝啟示下提出的原則。 *不過,基督徒最關心的應該是彰顯耶和華的聖名和維繫會眾的和睦團結。基督徒最大的標誌是愛心,而愛是「不求自己的利益」的。(哥林多前書13:4,5;約翰福音13:34,35

^ 2段 有些情況比較罕見,就是基督徒犯下嚴重罪行傷害了其他基督徒,例如強姦、襲擊、謀殺或盜竊。在這些情況下,向當局檢舉犯案者,即使意味著把對方告上法庭或起訴對方犯了刑事罪,也沒有違反基督教的原則。

^ 3段 詳見《守望台》1997年3月15日刊17-22頁1991年11月15日刊25-28頁